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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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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学院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阳光学院(以下简称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规范学校办学行为,维护和保障学校及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名称为阳光学院,学校英文名称为YangoCollege,学校地址为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马尾)卧龙山登龙路99 号,邮政编码为350015,学校网址为

http://www.ygu.edu.cn

第三条 学校是教育部批准成立的民办普通本科高校,属于独立运营的非营利性民办高校,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 学校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教育的公益属性,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五条 学校办学定位是立足福建、面向全国,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的应用型普通本科高校。

第六条 学校以“办百年名校,育世纪新人”为目标。

第七条 学校坚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开展人才培养、科学技术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

第八条 学校以本科教育为主,适时发展研究生教育。

第九条 学校根据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并结合办学条件情况,依法依规确定办学规模。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十条 学校的举办者为福建阳光科教股份有限公司,接受福建省教育行政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党的领导和依法治校有机统一,实施民主管理,依法享有教学、科研、行政及财务自主权。

董事会为学校最高决策机构,董事会下设三个专门委员会:战略发展委员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学校设立校务会、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按照本章程和相关规定开展活动,形成董事会和校长依法行使职权、教师治学、民主管理的大学治理体系。

依规设立中共阳光学院委员会,参与学校重大事项决策和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设董事会。董事会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设董事长1人。董事会成员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党组织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中1/3 以上成员应

具有5年以上高等教育、教学工作经历。

董事会成员中涉及教职工代表的,由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成员名单报审批机关、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三条 董事会每届任期4年。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四条 董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变更举办者。

(二)修改学校章程。

(三)批准学校办学定位、办学理念、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年度计划。

(四)聘任、解聘校长、副校长、财务负责人,决定任命校级领导班子。

(五)决定校领导班子的薪酬标准、考核方案,对其进行考核并决定其年度绩效发放。

(六)审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及薪酬体系。

(七)筹集办学经费、吸纳外部投资和捐助。

(八)批准重要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

(九)批准并监督检查学校年度财务预决算。

(十)定期听取校长工作汇报。

(十一)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十二)决定学校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全体会议。经董事长提议或者1/3 以上董事会组成人员联名提议,也可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第十六条 董事会召开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5 日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成员。董事会成员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书面委托其他董事,委托书要表明其授权范围及意愿。董事既不委托又不出席的视为弃权。

第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董事会会议应由2/3及以上董事会组成人员出席方可举行。对讨论事项作出决议,须经董事会组成人员过半人数同意方可通过。赞成和反对人数相同时,由董事长作出决定或留待下次董事会会议审议。其中讨论下列重大事项,须经2/3 以上董事会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一)变更举办者;

(二)聘任、解聘校长;

(三)修改学校章程;

(四)制定发展规划;

(五)审核预算、决算;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必须形成会议纪要或决议。纪要由董事长确认签发,决议由参会董事确认签字。董事会会议纪要或决议由专人负责存档。

第十九条 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或罢免。董事长产生或罢免应由董事会全体成员超过三分之二进行选举表决,董事长为学校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条 董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审定、签署董事会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三)提名校级领导班子成员人选;

(四)应由其履行的其他职责。

董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其指定的董事会成员代表行使职权。

第二十一条 校长由董事会聘任,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校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学校董事会的决定;

(二)拟定并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

(三)具有除校长、财务负责人以外的校级领导班子人选的提名权;

(四)聘任和解聘学校教职员工,实施奖惩;

(五)组织教育教学、科学技术研究和社会服务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六)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七)学校董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二十三条 校务会由校长主持,校党政领导参加,按照《校务会议事规则》所列明的议事范围和议事程序议事。

第二十四条 学校设立监事会,负责检查学校财务、人事、教学、资产等办学管理工作;监督、纠正违反法律法规、损害学校利益的行为;监事长列席董事会会议,对会议讨论事项提出意见与建议。监事会由3人组成,其中应当有党的基层组织代表,且至少有1人是教职工代表,由举办者、党委、教职工代表大会分别推荐组成监事会。董事会组成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兼任、担任监事会组成人员或者监事。监事会每届任期为4年,最多连任两届。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成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监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学校的办学活动是否符合党的教育方针、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和校长等行政机构成员履职情况,当董事会和校长等行政机构成员行为损害学校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三)检查学校财务运行情况;

(四)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五)监事会或监事可以根据监督情况,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机关及相关部门反映情况。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需经1/2 以上监事会成员同意,方可通过。

第二十七条 学校设置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由学术委员会主任主持开展工作。学术委员会组成人员经推荐或民主选举,校务会讨论通过,由校长聘任,保证具有广泛的学科代表性和公平性。每届任期4年。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原则上应有2/3及以上委员出席才能举行。学术委员会的工作一般采取协商一致的办法,需要作决议时可采取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方式,每位委员一票,一般事项以参会人数过半票数方可通过,对学术违规等重大问题的表决则需达到2/3及以上票数方可通过。学术委员会的决定接受复议和申诉的要求,复议的结果必须由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投票通过,复议的结果为最终决定。

第二十八条 学校设置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会由11-25人组成。组成人员应从学校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中遴选,经推荐或民主选举,校务会讨论,由校长确定,报主管部门批准,任期3年。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校长担任,负责主持开展相关工作。

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年至少举行1次全体会议。会议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召集主持。根据工作需要,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或1/3及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重要事项。学位评定委员会或分委员会召开会议,须有2/3及以上委员参会。对讨论事项作出决议时,应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并经参会委员过半数同意方可通过。

第三章 教育教学与科学研究

第二十九条 学校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学生为中心,培养人格健全、专业基础扎实、实践能力突出、具有社会责任感和创新创业精神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以工学为主,多学科协调发展,并根据国家、区域发展需要和自身条件,在国家核定范围内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门类、优化专业结构,自主确定适度办学规模。

第三十条 学校主要教育形式是全日制学历教育。学校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实行学分制和弹性学制。

第三十一条 学校每年根据社会的需求、上级主管部门的计划和学校的自身条件确定招生计划,并经董事会审核同意后申报。学校的招生、录取执行国家的招生政策。

第三十二条 学校不断完善学科专业设置和人才培养方案,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要求,统筹规划建立产业学院运行机制,通过课堂教学、实践教学、毕业论文(设计)等环节与渠道,加强对学生实训实战能力的培养与教育。

第三十三条 学校致力于提升办学质量和水平,完善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和评估制度,建立健全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定期公布办学质量报告,不断提高办学质量。

第三十四条 学校依法对完成学历教育修业年限、考核合格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三十五条 学校积极倡导科学技术研究,鼓励围绕国家发展战略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开展应用研究,推动协同创新,促进教学和科研相结合,不断提升学校人才培养水平和科技创新能力。

第三十六条 学校积极推进文化传承创新,加强校园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养科学精神和人文精神,推动文化传播和交流。

第三十七条 学校充分发挥区域优势,推进闽台教育文化交流与合作,拓展与海内外大学的合作关系,不断提高对外合作水平和办学国际化程度。

第四章 学生

第三十八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三十九条 学校依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并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学籍制度,对学生实施奖励或处分。

第四十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参加学校教育教学的各种活动,平等利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

(二)按规定条件和程序重新选择专业,跨系别选修课程;

(三)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组织和参加学生社团和各种校园活动;

(四)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教学活动及管理、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对纪律处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七)公平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生源地贷款;

(八)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和学生行为规范;

(三)遵守学校考试制度和获得学历学位的相应规定;

(四)按规定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二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权利保护机制,为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并注重良好人格的塑造。

第四十三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第四十四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有关规定和学生行为规范的学生,学校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予以处分。学校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前,告知学生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学生对所受处分有异议,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四十五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

申诉,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 教职员工

第四十六条 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四十七条 学校实行聘用合同制,促进人才合理流动,优化队伍结构。

第四十八条 学校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参加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竞争;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可根据《教师法》就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九条 学校教职员工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三)坚持“以生为本”,尊重和爱护学生,勤奋工作,尽职尽责;

(四)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履行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贯彻落实学校管理文化要求。

(六)遵守职业道德、社会公德,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个人修养,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五十条 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员工的工资、福利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为教职工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及缴纳住房公积金。

第五十一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支持和鼓励教职工参加国家组织的各类专业技术资格认证,支持和鼓励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第五十二条 学校倡导“以师为尊”,建立科学合理的奖励制度,对为学校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员工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十三条 学校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和考核制度,对教职员工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任、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五十四条 学校工会设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六章 党、团、工会组织

第五十五条 党组织的设立及隶属关系。建立中国共产党阳光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党组织关系隶属于福建省委教育工委。

第五十六条 党组织的主要职责。学校党委是党在学校中的战斗堡垒,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把抓好思想政治工作与德育工作作为首要政治责任,全面加强学校党建工作。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五十七条 党组织书记的产生。学校党委设书记1名、副书记2-3名。书记由上级党组织选派产生。

第五十八条 党组织在学校法人治理结构中的地位。学校党组织班子与学校决策层、管理层“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委书记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董事会,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决策机构、行政管理机构和监督机构,党员校长、副校长等行政机构成员可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

第五十九条 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制度。涉及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等事项,由学校党委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重大财务决策、人事安排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学校党委参与讨论研究,经党组织会议研究同意后再提交董事会作出决定;涉及教师引进、课程教材建设和管理、学术活动、对外交流等事项,学校党委把好政治关。建立健全学校党委与董事会、监事会日常沟通协商制度,以及学校党委与行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制度;强化学校党委对

学校重要决策实施的监督,定期组织党员、教职工代表等听取校长工作报告以及学校重大事项情况通报。

第六十条 党组织机构设置。学校党委根据工作需要在学校二级单位建立党组织,监督党的教育方针贯彻落实,巩固马克思主义在学校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加强思想政治引领,筑牢师生理想信念根基,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

第六十一条 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严格党的组织生活,规范党员组织关系管理,从严教育管理党员。

第六十二条 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识形态工作。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识形态工作。学校党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把思想政治教育融入学生学习生活各环节,促进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巩固学校思想文化和意识形态阵地。建立健全维护学校安全稳定的工作机制,重视师德师风建设,

加强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

第六十三条 党建工作保障。健全党的工作部门,设立纪委、党委组织部(党校)、统战部、宣传部(文明办)等部门,配备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从事党的纪检、组织、宣传等方面工作。落实党建经费、活动场所等方面的保障机制,党组织活动经费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

第六十四条 学校设置共青团组织。共青团组织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以学生和学习为中心,积极开展有益于青年健康成长的各种活动,引导学生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努力提高学生的思想道德水平和学习积极性。

第六十五条 学校设置学生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在学校党委领导和团委指导下开展工作。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学生委员会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六十六条 学校设置工会组织。工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七条 学校设置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教职工代表大会享有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审议与教职工切身利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监督、民主评议学校各级干部,积极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等权利。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校党委的领导下,按照民主集中制开展工作。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届内实行年会制度,定期开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开会,应向代表说明原因并取得多数代表同意;遇到重要事项,经学校党政领导研究或1/3 以上代表提议,可召开教代会临时会议。每次会议应有2/3 以上正式代表到会方能召开,会议形成的决议和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有关方案,都要付诸表决通过。会议表决应采用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方式。选举和表决须有应到会代表半数以上同意方为有效。在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学校工会代行其职责。

第七章 经费来源与财务管理

第六十八条 根据学校审计报告载明的信息,截至2021年12月31 日,学校开办资金8.9亿元,注册资本5.2亿元。

第六十九条 学校经费来源主要包括举办者投入、办学收入、政府资助、社会捐助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七十条 学校收取费用、开展活动的资金往来,依法使用在有关主管部门备案的账户,该账户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七十一条 学校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会计人员,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

第七十二条 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标准以价格主管部门审批并予以公示的为准,并在招生简章及广告中载明;对其他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

第七十三条 学校对举办者投入的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收入和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由学校依法自主使用和管理。

第七十四条 在学校存续期间,所有资产均由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侵占,举办者不得抽逃资金。

第七十五条 学校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应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审计,并向有关部门报告审计结果。

第七十六条 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从经审计的年度非限定性净资产增加额中,按不低于年度非限定性净资产增加额的10%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并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范计提各项相应经费,法律法规无明文规定的由董事会决定。

第八章 举办者与学校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十七条 举办者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学校董事会,依法推选首届董事会;

(二)对学校的教育教学、科学技术研究、社会服务等各项工作具有指导、监督、检查权;

(三)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十八条 举办者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董事会决议;

(二)保证必要、稳定的办学经费和重大的专项经费;

(三)为学校提供必要的办学条件,帮助学校解决办学和发展建设中的实际困难;

(四)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保障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五)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十九条 学校享有以下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办学;

(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等活动;

(三)招收学生并实施学籍管理与奖惩;

(四)自主使用和管理学校的各种资产和设备;

(五)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十条 学校履行以下义务:

(一)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二)遵守法律、法规,执行学校董事会会议决议;

(三)维护举办者、学校、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四)依法接受监督;

(五)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章 变更与终止

第八十一条 学校变更

(一)学校变更名称、办学层次及其他重要事项的,必须经学校董事会决议通过,并报审批机关批准;

(二)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三)学校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应到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变更登记,变更前须进行财务审计。

(四)其他事项的变更报审批机关备案,涉及登记事项变更的,须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八十二条 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八十三条 学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终止:

(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

学校自行终止的,由学校自行组织清算;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时,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

清算期间学校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八十四条 学校终止后的财产按照以下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八十五条 学校终止后,应依法安置在校学生,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注销登记。

第十章 附则

第八十六条 出现以下情况,学校可以修订章程:

(一)学校党组织认为必要;

(二)学校董事长认为必要或经过1/3以上董事会成员联名提议;

(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或监事会认为必要;

(四)法律、行政法规进行重大调整,需要修订章程。

第八十七条 学校修订章程应当事先公告、征求利益相关方意见。

章程修订属于学校办学重大事项,应按董事会重大事项议事规则决定。

学校章程的修订须经董事会表决通过后15 日内,报主管机关核准。自主管机关核准同意之日起30 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八十八条 修订后的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学校应主动将核准后的章程在学校门户网站向本校和社会公布。

第八十九条 章程的解释权属学校董事会。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如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执行。

学校其他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