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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学院成果展示厅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20-11-10   点击量:

各系部、各单位:

阳光学院成果展示厅是展示各系部、各专业教育教学改革的重要阵地,也是学院对外展示办学成果的重要窗口。为了维护展示厅的设施,提高展示厅使用效率,特制订本规定。

一、本展示厅主管部门为学院宣传部。

二、本展示厅作为学院及各系部、各单位以图文、实物或音像形式展示办学成果的场所,一般不得挪作他用。

三、展示厅的申请。使用展示厅需由使用单位提前5个工作日提出申请,填写《阳光学院成果展示厅使用申请表》,由宣传部按照申请前后顺序及需求缓急予以安排,经宣传部主管领导审批后方能使用。办展前及办展后,由宣传部派员与使用单位人员进行现场交接,现场清点物品以及检查墙面、展板等设施维护情况。

四、展示厅的管理。

1.展示厅的卫生保洁由总务部负责。

2.展示厅的设施、设备维护、维修由总务部负责。

3.展示厅的安全由学院保卫部门负责。

五、展示厅使用应注意以下问题:

1.展出作品的保存和维护由各使用单位负责。

2.展示厅内展板属于固定设施,一般不得随意移动,确因展览需要予以搬动的,应经宣传部同意,并于展览结束时复归原位。

3.严禁在墙面和展板上黏贴、钻孔、涂写等损坏展厅设施的行为,一经发现,由使用单位负责复原修复。

附件:

1.阳光学院成果展示厅使用申请表

2.阳光学院成果展示厅参观登记表


阳光学院

2018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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