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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大学阳光学院关于清退学生学费、住宿费和代办费的规定
发布日期:2010-09-01   点击量:

福州大学阳光学院关于清退学生学费、住宿费和代办费的规定

根据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和福建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闽价【2006】154号文第十条规定

第十条规定如下:

民办学校的学生注册缴费后,因故转学、退学和死亡,以及其他原因终止学业的,其入学时缴交的代办费一律按实结算,学费和住宿费按一下办法清退。

(一)按学年进行收费的:

1.缴费后未入读的,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按收费标准的90%予以清退。

2.缴费后入读未满一个月的,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按收费标准的80%予以清退。

3.缴费后入读超过一个月至一学期(含读完一个学期)的,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按收费标准的50%予以清退。

4.缴费后入读超过一个学期的,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不予以清退。

5.被开除学籍的,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不予以清退。

(二)按学期进行收费的;

1.缴费后未入读或入读未满一个月的,学费和住宿费按收费标准的70%予以清退。

2.缴费后入读超过一个月的,学费和住宿费不予以清退。

3.被开除学籍的,学费和住宿费不予以清退。

(三)学生退费时间从学生提出申请之日起计算。开学时间从正式上课(含教学计划内的军训课程)之日起计算。

学生因故休学的,休学期间民办学校不得收取学费和住宿费。

(四)实行按学分收费的民办学校其学费的清退,亦按以上规定办理。

福州大学阳光学院财务部

二〇一〇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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