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正文
                    
阳光学院章程
发布日期:2015-04-28   点击量:

阳光学院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阳光学院健康发展,保障学院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维护学院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名称:阳光学院

学院英文名称: YangoCollege

学院网址:http://ygxy.fzu.edu.cn

第三条 学院地址: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登龙路99号,邮政编码:350015。

第四条 学院性质:民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五条 学院举办者:福建阳光科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地址:福州市闽侯县甘蔗街道榕洲路58号,邮政编码:350100。

第六条 办学功能: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为基本职能,实施普通高等教育,适当开展继续教育,积极拓展中外合作办学。

办学宗旨: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的公益性原则,坚持内涵发展和特色发展,不断提高办学水平和质量,为社会培养身心健康、基础扎实、能力突出、适应性强的高层次应用技术型专门人才。

第七条 办学层次:以全日制本科教育为主,积极发展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

第八条 办学规模:全日制在校本科生10000人左右。学院可以依社会发展需求调整办学规模。

第九条 学科门类:以经济学、管理学为主干学科,工学、文学、艺术学、法学、理学多学科协调发展。

第十条 学院业务主管部门是福建省教育行政部门。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十一条 学院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坚持依法治校,实施民主管理,依法享有教学、科研、行政及财务自主权。

第十二条 董事会是学院的最高决策机构。董事会由5人以上组成,设董事长1人。董事会成员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院长、教职工代表、党组织负责人等人员组成,其中1/3以上成员应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经历。

董事会成员中涉及教职工代表的,由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成员名单报审批机关、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三条 董事会每届任期4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第十四条 董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修改学院章程,制定学院规章制度;

(二)聘任、解聘院长;

(三)审议学院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批准学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五)审定学院教职工编制方案和薪酬体系;

(六)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决定学院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董事会每年召开两次全体会议。经董事长提议或者1/3以上董事会组成人员联名提议,也可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第十六条 董事会召开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成员。董事会成员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书面委托其他董事或其他人代为出席,委托书要表明其授权范围及意愿。董事既不委托又不出席的视为弃权。

第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董事会会议应由2/3以上董事会组成人员出席方可举行。对讨论事项作出决议,须经2/3以上董事会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赞成和反对人数相同时,由董事长作出决定或留待下次董事会会议审议。

第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必须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出席会议的成员需对会议纪要进行审阅、签名。董事会会议记录或纪要由专人负责存档保管。

第十九条 董事长由举办者推选代表担任,为学院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条 董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审定、签署董事会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三)检查董事会决议实施情况;

(四)应由其履行的其他职责。

董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其指定的董事会成员代表行使职权。

第二十一条 院长由董事会聘任。院长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具有10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管理经历,年龄不超过70岁。院长任期原则上为4年,可以连任。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常务副院长、副院长、院长助理等职位,在院长领导下分管部分工作。

第二十二条 院长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全面负责学院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院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 执行学院董事会的决定;

(二) 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院规章制度、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

(三) 聘任和解聘学院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 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 负责学院日常管理工作;

(六) 学院董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二十四条 院务会由院长主持,院党政领导参加。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2/3以上方可召开,会议决议根据多数人的意见作出,院长认为多数人的意见不正确的,可以决定另行讨论,也可以由其本人最后决定,但多数人的意见应记入会议记录。

第二十五条 学院设置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由学术委员会主任主持开展工作。学术委员会组成人员经推荐或民主选举,院务会讨论通过,由院长聘任,保证具有广泛的学科代表性和公平性。每届任期4年。

第二十六条 学院设置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会由9-25人组成。组成人员应从学院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中遴选,经推荐或民主选举,院务会讨论,由院长确定,报主管部门批准,任期3年。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院长担任,负责主持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十七条 学院设置教学指导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学院教学工作方面的咨询和审议机构,由分管教学的副院长担任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负责主持开展相关工作。教学指导委员会组成人员经推荐或民主选举,院务会讨论通过,由院长聘任,每届任期4年。

第三章 教育教学与科学研究

第二十八条 学院以人才培养为根本,以教育教学为中心,致力于培养应用技术型、复合型的高层次专门人才,并根据国家、区域发展需要和自身条件,在国家核定范围内自主确定适度办学规模,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门类,优化专业结构。

第二十九条 学院主要教育形式是全日制学历教育。学院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实行学分制和弹性学制。学院根据社会需要,开展非全日制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

第三十条 学院每年根据社会的需求、上级主管部门的计划和学院的自身条件确定招生计划,并经董事会审核同意后申报。学院的招生、录取执行国家的招生政策。

第三十一条 学院不断完善学科专业设置和人才培养方案,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要求,通过课堂教学、实践教学、毕业论文(设计)等环节与渠道,加强对学生的培养与教育。

第三十二条 学院致力于办学质量和水平的提升,完善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和评估制度,建立健全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定期公布办学质量报告,不断提高办学质量。

第三十三条 学院依法对完成学历教育修业年限、考核合格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三十四条 学院积极倡导科学研究,鼓励围绕国家发展战略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开展应用研究,推动协同创新,促进教学和科研相结合,不断提升学院人才培养水平和科技创新能力,促进高水平民办大学建设。

第三十五条 学院积极推进文化传承创新,加强校园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养科学精神和人文精神,推动文化传播和交流。

第三十六条 学院发挥区域优势推进闽台教育文化交流与合作,拓展与海内外大学合作关系,不断提高对外合作水平和办学国际化程度。

第四章 学生

第三十七条 学生是指被学院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院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三十八条 学院依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并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学籍制度,对学生实施奖励或处分。

第三十九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参加学院教育教学的各种活动,平等利用学院公共教育资源;

(二)按规定条件和程序重新选择专业,跨系别选修课程;

(三)依照法律和学院规定组织和参加学生社团和各种校园活动;

(四)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教学活动及管理、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对纪律处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七)公平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生源地贷款;

(八)法律、法规和学院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和学生行为规范;

(三)遵守学院考试制度和获得学历学位的相应规定;

(四)按规定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法律、法规和学院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一条 学院建立和完善学生权利保护机制。学院为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并注重良好人格的塑造。

第四十二条 学院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院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第四十三条 对违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有关规定和学生行为规范的学生,学院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分。学院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前,告知学生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学生对所受处分有异议,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四十四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申诉,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 教职员工

第四十五条 学院教职员工由教师、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四十六条 学院实行聘用合同制,促进人才合理流动,优化队伍结构。

第四十七条 学院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参加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竞争;

(五)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可根据《教师法》就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和学院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八条 学院教职员工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珍惜和维护学院名誉,维护学院利益;

(三)勤奋工作,尽职尽责;

(四)尊重和爱护学生;

(五)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六)法律、法规和学院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九条 学院依法保障教职员工的工资、福利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为教职工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及缴纳住房公积金。

第五十条 学院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支持和鼓励教职工参加国家组织的各类专业技术资格认证,支持和鼓励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第五十一条 学院教职员工实行“不培训不上岗”的原则,对所聘用的教职员工加强思想道德和专业培训。

第五十二条 学院建立各类表彰奖励制度,对为国家及学院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员工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十三条 学院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和考核制度,对教职员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任、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五十四条 学院设立教职工申诉委员会,及时受理教职工申诉事宜。

第六章 党、团、工会组织

第五十五条 学院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加强民办高校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教党〔2006〕31号)等有关文件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阳光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党委),发挥政治核心和监督保障作用。学院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学院党委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议事和决策基本制度。学院党委支持院长依法独立地行使职权并开展工作,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五十六条 学院党委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致力于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各类人才。

(二)引导和监督学院遵守法律法规,参与学院重大问题的决策,支持学院决策机构和院长依法行使职权,督促其依法治教、规范管理。

(三)支持学院改革发展,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和政府职能部门反映学院的合理要求,帮助解决影响学院改革发展稳定的突出问题。

(四)全面加强学院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和制度建设,做好党员教育管理工作。

(五)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

(六)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七)做好统一战线工作,支持学院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

第五十七条 加强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辅导员总体上按师生比不低于l:200的比例配备,每个班级都配备1名班主任。

第五十八条 建立健全维护学院安全稳定的工作机制。学院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稳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学院党组织要加强对安全稳定工作的督促检查,积极协调决策机构、行政管理机构,研究部署学院的安全稳定工作。

第五十九条 建立党组织与学院决策机构的协商沟通机制,与学院行政管理机构的联席会议制度。党组织对学院的发展规划、人事安排、财务预算、基本建设、招生收费等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建议,参与研究讨论。

第六十条 学院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建立共青团组织,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以学生和学习为中心,积极开展有益于青年健康成长的各种活动,引导学生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努力提高学生的思想道德水平和学习积极性。

第六十一条 学院设置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教职工代表大会享有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审议与教职工切身利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集体福利事项,监督、民主评议学院各级领导干部,积极参与学院的民主管理等权利。教职工代表大会在院党委的领导下,按照民主集中制开展工作。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

第六十二条 学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学院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在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学院工会代行其职责。

第六十三条 学院设置学生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在院党委领导和院团委指导下开展工作。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学生会委员会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七章 经费来源与财务管理

第六十四条 根据学院变更前审计报告载明的信息,截至2014年11月30日,学院现有资产7.74亿元。

第六十五条 学院经费来源主要包括:举办者投入、办学收入、政府资助、社会捐助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十六条 学院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会计人员,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帐簿。

第六十七条 学院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标准以价格主管部门审批并予以公示的为准,并在招生简章及广告中载明;对其他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

第六十八条 学院对举办者投入的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收入和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由学院依法自主使用和管理。

第六十九条 在学院存续期间,所有资产均由学院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侵占,举办者不得抽逃资金。

第七十条 学院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应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审计,并向有关部门报告审计结果。

第七十一条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中,按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的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院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并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范计提各项相应经费,法律法规无明文规定的由董事会决定。

第七十二条 学院以其全部资产承担有限责任。

第七十三条 学院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八章 举办者与学院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十四条 举办者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学院董事会,依法推选首届董事会,指派历届董事长和部分董事会成员;

(二)对院长、副院长、院长助理等人选有提名和建议权;

(三)对学院的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具有指导、监督、检查权;

(四)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的其他授权。

第七十五条 举办者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院董事会决议;

(二)保证必要、稳定的办学经费和重大的专项经费;

(三)为学院提供必要的办学条件,帮助学院解决办学和发展建设中的实际困难;

(四)维护学院的合法权益,保障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五)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十六条 学院享有以下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办学;

(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等活动;

(三)招收学生并实施学籍管理与奖惩;

(四)自主使用和管理学院的各种资产和设备;

(五)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十七条 学院履行以下义务:

(一)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二)遵守法律、法规,执行学院董事会会议决议;

(三)维护举办者、学院、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四)依法接受监督;

(五)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章 变更与终止

第七十八条 学院变更

(一)学院变更名称、办学层次及其他重要事项的,必须经学院董事会决议通过,并报审批机关批准;

(二)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院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三)学院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经学院董事会通过,在进行财务审计后,依程序报审批机关核准;

(四)其他事项的变更报审批机关备案,涉及登记事项变更的,须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七十九条学院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院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八十条 学院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终止:

(一)根据学院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学院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

第八十一条 学院终止后的财产按照以下程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 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 偿还其他债务。

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八十二条 学院终止后,应依法安置在校学生。

第八十三条 学院终止后,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注销登记。

第十章 附则

第八十四条 本章程经学院董事会表决通过,报审批机关备案,经登记机关核准,并自审批机关(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学院成立之日起生效。

第八十五条 本章程中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或遇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调整时,以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八十六条 本章程生效后,学院或学院各机构原有规章制度与本章程规定不一致的,均以本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八十七条 本章程在必要时可进行修订。学院章程须经2/3以上董事会组成人员同意方可修改。修改的章程内容须形成章程修改案,经董事会全体成员签字通过,并报审批机关和登记机关备案后方可生效。

第八十八条 本章程在学院依法终止后自动失效。

第八十九条 本章程由学院董事会负责解释。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新媒体 NEW MEDIA
官方抖音号:ygxy2001
官方微信号:ygxy2001
官方微博号
掌上阳光